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2017年是中国建筑业大改之年,亦是“建企减负”之年;进入2018,改革的脚步声愈加紧凑,更有驶入快车道之势!
过去一年,围绕《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重要文件,各地纷纷出台减负举措,包括“工程保证保险”在内的新鲜术语屡屡出现于政策文件和媒体报导中,作为一种替代“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工程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等)已成为建筑行业不可不知的分支领域。
这其中,投标保证保险的热度更是居高不下,成为投标人津津乐道的话题。各方权威如何定义投标保证保险?“建闻”笔者整理如下:
专业领域
投标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保险公司保证中标人和业主签约,履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若中标人因故放弃中标或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则由保险公司赔偿招标人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投标人进行追偿。投标人在工程招投标报价前或同时向业主提交投标保证保险,可以替代投标保证金。
——马海骋.建设工程保险概论.科学出版社,2016.9.
主管部门
浙江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建设工程投保人在投标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下同) ,应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6〕10号
广东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投保人履行相关投标义务的保险。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7〕7号
广西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义务的保险。
建设工程投保人在投标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下同),应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保险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保证金额应等于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覆盖投标有效期并明确需延长有效期时的约定(一般应适当延长30—60日);保险函中应明确赔偿的程序和时限,当需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约定时限内进行核定并按承诺先行赔付,一般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管办 广西保监局 《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 桂建发〔2017〕4号
海南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投保人履行相关投标义务的保险。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 琼建管〔2017〕229号
厦门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要求规范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无法按时签订工程合同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保证保险可以选择按项目进行投保,也可以选择按年度进行投保。
投标保证保险的投保金额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关于印发的通知》 厦自贸委〔2017〕6号